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 英国 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亚瑟一世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约翰是暗杀了他的亲人以取得王位。第二,约翰与教宗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教廷于是破门了约翰,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廷屈服,宣布自己为教皇的封臣。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分的土地, 英国 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而为了支持战争开支,约翰则向贵族们征收各种各样的税赋。1214年7月,约翰在布汶战役中失利,他被迫向 法国 支付赔偿金。
1215年1月,约翰在伦敦召开会议,商讨改革的可能性。1月15日,约翰再次发布特许状,进一步确认教会的选举自由,承诺无论习惯如何,教会都享有完全的自由选举权,同时将特许状送往罗马请教皇英诺森三世加以确认。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日后(6月19日)重申效忠约翰。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成立,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无意接受大宪章的约束,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宗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宗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又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第一次诸侯战争因此而爆发。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 英国 君主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大宪章又称作自由大宪章是英格兰国王约翰最初于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订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将大部分对 英国 王室绝对权力直接挑战的条目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1215年的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了 英国 王室的绝对权力。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宪章乃封建贵族用来对抗 英国 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权力的封建权利保障协议。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格兰议会接收国王行政及立法权的端点。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到1217年第一次诸侯战争结束时,亨利三世颁布的大宪章成为了停战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资金匮乏,1225年,亨利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力。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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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建贵族用来对抗英国国王权力的封建权利保障协议:自由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