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是指中华 民国 政府与苏联政府于1937年8月20日在南京签订的条约,规定:“倘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时间内,对该第 三国 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援助……”,通过该条约苏联政府向 中国 提供物资援助,1937年11月派遣空军志愿队来华作战。
1937年3月,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返任,立即会见孔祥熙、陈立夫,转达苏联政府请中国发起太平洋地区公约和苏联准备向 中国 提供军用物资之建议。4月3日,蒋介石带病在上海会见鲍格莫洛夫,表示感谢苏联政府在西安事变问题上支持他和给予武器援助之建议。
1937年8月2日,蒋会晤鲍格莫洛夫。鲍格莫洛夫向蒋通报莫斯科关于军事贷款之答复,解释苏联不能与 中国 签署互助条约之理由。
8月上旬,中苏交换条约草案,并继续谈判。8月21日,两国代表签订条约。8月29日,南京和莫斯科正式宣布。条约签订后, 中国 抗日战争 得到苏联有力支持。
条约内容:
“中华 民国 国民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欲对于一般和平之维持有所贡献,并将两国现有之友好关系巩固于坚定而永久的基础之上,又欲将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之非战公约中双方担任之责任重行切实证明起见,因是决定签订本条约。双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 民国 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长王宠惠;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驻中华 民国 大使鲍格莫洛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两缔约国重行郑重声明,两方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方法,并否认在两国相互关系间以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之工具,并依照此项诺言,两方约定不单独或联合其它一国或多数国对彼此为任何侵略。
第二条
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 三国 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
第三条
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月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签订之任何双面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之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或变更。
第四条
本条约用英文缮成两份,本条约于上列全权代表签字之日发生效力,其有效期间为五年,两缔约国之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得项彼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思,倘两方均为如期通知,本条约认为在第一次期满后自动延长二年,如于二年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并不向对方通知废止本条约之意,本条约应再延长二年,以后按此进行。
两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订于南京,王宠惠,鲍格莫洛夫。”
苏联船只开始由黑海敖德萨港运装军用设备及补给品送到广州。数以百计苏联飞行员、教官和飞机,飞越戈壁沙漠,进驻甘肃省中国基地。苏联面对威胁大有升高之势时,斯大林援助蒋介石规模之大,见证中国抗战成功对苏联极具战略意义。此后两年,苏联提供绐蒋大约1,000架飞机、2,000名飞行员,以及500名军事顾问。由1937至1945年,中国得到苏援总值约2亿5千万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在抗战头四年提供,当时没有其他国家认为 中国 版图完整是一件大事。
与本文相关的文章
阅读 (438)
1 1937年8月20日中华民国与苏联在南京签订的条约:中苏互不侵犯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