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9月20日由中华民国与英国在北京签订的招募华工条约1913年9月20日由中华民国与英国在北京签订的招募华工条约

1913年9月20日由中华民国与英国在北京签订的招募华工条约

  《中婆移民协定》是一份由中华民国政府与 英国 政府签订的招募华工条约。条约于1913年( 民国 2年)9月20日在北京签订。

  英属北婆罗洲政府(今 马来西亚 沙巴州)欲开发北婆罗洲,于是先后在 中国 各地招募华工开发此地,并给于优待。

  此签订条约后,中华 民国 政府正式派官员护送华工,并在北婆罗洲亚庇设立领事馆。此条约的主要特点在于招募对象中有一批是天津人,约八百多人。

  当时护送的官员是谢天保,他也是中华 民国 驻北婆罗洲的第一任领事。

  条约内容: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条款:

  一、每户须给土地十英亩以上。

  二、每亩每年缴纳租金五角,最初二年免收。

  三、所垦之土地,得转让于其他华人。

  四、该民赴北婆罗洲川资,由英属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另给男丁费用每日三角五分,至由收成为止。

  五、男丁携带眷属,其川资亦由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并照发日常费用。

  六、该民如不服水土,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居留者,北婆罗洲政府可资送返回故里,但无须预先向该民声明。

  七、北婆罗洲政府保证于华民到达时,即为安置住所。

  八、该民之土地,至少以半数种稻或椰子、咖啡、胡椒,所需种子由北婆罗洲政府发给。

  九、华民农具,由北婆罗洲政府发给,但须偿还。

  十、该民子女,由北婆罗洲政府特设学校供其读书。

  十一、华民死亡后,其柩如愿运返本籍者,由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川资。

  十二、华民抵达北婆罗洲,无须另定合约。

  十三、华民初次登船时,由中华 民国 政府派员同往照料。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章程:

  一、垦户除种植外,不得令其改事他项工作,唯本人自愿经营其他事业者听便。

  二、垦户遇水灾、旱灾致歉收时,应予欠租或减租。

  三、该垦户不带家眷者,应每人给安家费三十元,无须偿还,该款由英属北婆罗洲政府驻天津代表按月付给。

  四、英属北婆罗洲政府允许依照最惠国人民,平等对待垦户。

  五、此次招殖华民,以二百五十家为限,由中华民国政府派员驻英属北婆罗洲保护侨民。如垦户均愿居留者,英属北婆罗洲政府有意续招华民前往时,中华 民国 政府可商得北婆罗洲政府同意,派领事常驻该地。

  六、此次所定个条款,双方已商妥。惟华民到达后,如中华 民国 政府所派人员体察情形,认为有不便之处,可向当地政府商洽改善,以后方许续招华民前往。

  七、中华 民国 政府对所派人员,关于华民利益可与当地政府商洽,所需经费,由北婆罗洲政府在薪俸中筹给。

  八、中华 民国 政府应令天津地方官员,协助北婆罗洲代表筹办运送华民事宜。

  九、垦户未登船前,委员应询问各垦户,是否明悉一切章程之内容。

  十、开列垦户名册,及由合格医生检验身体等事,应由中华 民国 政府所派人员办理。

  十一、凡运送垦户船只,应遵照 英国 运送出洋旅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