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称《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是中华 民国 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际与苏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当时苏联军队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已经发动八月风暴攻势,一个星期以后,从 日本 手中夺取了 中国 东北地区(当时满洲国)与内 蒙古 。
1945年8月14日中华 民国 政府代表王世杰只好勉强和苏联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此条约最大要点是关于 中国 北方边界的问题,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权问题。换文内容附件有两条主要:一、苏军三个月内从东北“撤完”;二、“鉴于外 蒙古 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愿望,中华 民国 政府同意,将在 日本 战败后举行公民投票以确定外蒙的独立”,没有时限。
并同意“苏联出兵击败 日本 后,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及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等条件下,允许将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1945年10月20日,外蒙人民在被苏联操控的外蒙当局的监视和控制下举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的公民赞成外 蒙古 独立。
1949年9月27日,国府出席联合国代表向大会出提“控告苏俄违反中苏条约侵华案”,终于获得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通过。10月,苏联承认中共政权,国府外交部发表声明,对苏联断绝邦交。
1953年2月,蒋明确下令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2月24日,中华 民国 政府鉴于苏联以军事援助中共、未使东北主权完整并且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废止该条约,其所有条款概无效力,并与联大谴责苏联干涉 中国 内政。
1950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再度否决苏联排斥中华 民国 代表权案。9月,联合国第五届大会,否决 印度 、苏联牵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会建议。
1952年,中华 民国 政府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
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立法院表决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2月25日,中华 民国 政府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发表声明,宣布废除该条约。
与本文相关的文章
阅读 (194)
1 中华民国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际与苏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