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年3月31日日本和美国在神奈川签订的《神奈川条约》1854年3月31日日本和美国在神奈川签订的《神奈川条约》

1854年3月31日日本和美国在神奈川签订的《神奈川条约》

  《神奈川条约》为1854年3月31日(嘉永7年旧历三月初三)江户幕府与美国所缔结的条约,日本通称为《日美和亲条约》(日语:日米和親条約)。签约代表分别为日本方面全权代表林复斋(大学头)和美国方面全权代表东 印度 舰队司令马休·佩里。条约中主要规定 日本 必须开放下田与箱馆(今函馆市)两港口与美国通商,并向遇难船只的 美国 船员提供援助。

  从幕末的混乱期到明治开头时期,《神奈川条约》是日本不可避免与列强所定立不平等条约中的一部。依此缔结的条约,日本开启了下田及箱馆两港口, 日本 锁国体制就此崩解。

  当时 日本 幕府只曾与南蛮贸易、从未跟英美正式交涉过,因此舰队航途中从澳门找来卫三畏负责汉文书写沟通,至上海则用荷兰出身的波特曼(Anton L. C. Portman)当舰队书记参谋口头谈判。于是美日交涉时采荷兰语与日语相互转译,并以汉文、荷兰文译为日文确认,而形成 荷兰 文、英文、汉文、日文条约书。

   日本 方面条约批准书原本,在幕末江户城火灾中被烧毁;不过,美国方面批准书原本仍在,保管于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周年记念之际, 美国 将条约批准书精密复制品致赠 日本 。

  条约日文原名所谓“日米”,“日”指 日本 、“米”指美国(美利坚合众国)。条约缔结时仅名“約條”,称 美国 为“亜墨利加合衆國”;后正式全名《 日本 國米利堅合衆國和親條約》。

  1853年(嘉永6年),在马休·佩里之前一年,美国第十三任总统菲尔莫尔就亲笔写信给幕府要求开国并通商。幕府方面在要求后犹豫了一年,美方面也因此一度打消主意。不过,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正月十六), 美国 船只由江户湾(东京湾)入港,再访 日本 。幕府在武藏国久良岐郡横滨村字驹形(神奈川县横滨市中区神奈川县厅附近、现在位于横滨开港资料馆所在地)设置招待所,协议从开始到终了大约有1个月之久,缔结了神奈川条约,内文全部有12条。

  之后交渉场所移到伊豆国下田(现静冈县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釐定了神奈川条约细则,据此缔结下田条约(内文全部有13条)。佩里舰队在同年6月1日从下田归国。进一步,归国途中停留在琉球并与琉球国缔结通商条约。

 

  《神奈川条约》之内容如下所订定:

   美国 船只需要的物资补给(付款购买)是在开港后的下田、函馆二地(通商口岸的设定)。

  漂流民的救助、引渡

   美国 人的居留地设定在下田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除此之外,下田条约也定立了如下的细则条款:

   美国 人活动的可能范围是以下田为中心7里内、及与以函馆为中心5里内之范围为限,禁止进入武家、町家之范围。

  对于美国人暂时的休息所设置在了仙寺、玉泉寺, 美国 人的坟墓设置在玉泉寺内。

   美国 人禁止从事猎取鸟兽等狩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