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11月8日清朝和日本在北京签署的《辽南条约》1895年11月8日清朝和日本在北京签署的《辽南条约》

1895年11月8日清朝和日本在北京签署的《辽南条约》

  《辽南条约》,又称《交收辽南条约》或《中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条约》,为 清朝 和日本于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11月8日在北京签署的条约,日本方面称为《辽东还付条约》。中方代表为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日方代表为 日本 驻 中国 公使林董。

   清朝 在1895年与大日本帝国爆发的甲午战争战败后,被迫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六日后,俄国、 德国 与 法国 以提供“友善劝告”为借口,要求日本将辽东半岛归还中国,史称三国干涉还辽。 三国 向日本外务省提出备忘录,声明:“查阅日本国向中国所要求之媾和条件,认辽东半岛为日本所有,不特有常危 中国 首都之虞,且同时 朝鲜 国之独立亦为有名无实,对于将来远东之和平予以障害”,因之劝告 日本 政府,“应放弃领有辽东半岛”。

   日本 通过外交途径请求 英国 和 美国 帮助,但英美两国皆表示中立。由于俄德法三国态度强硬,日本在外交压力之下决定妥协,与 三国 达成协议:日本归还辽东半岛予 中国 ,但清廷要付出“赎辽费”作为赔偿。原先 日本 提出的“赎辽费”为五千万两白银,经与 三国 磋商将赔偿银改为三千万两。随后 清朝 派李鸿章与 日本 驻华公使林董举行会谈。11月8日,中、日双方正式签订了《辽南条约》,清廷赎回了辽东半岛。

 

  条约共六款,主要内容是:

  一、 日本 交还辽东半岛给 中国 。

  二、 中国 在1895年11月16日前,交付 日本 库平银三千万两。

  三、自交付赎金之日起三个月内,日军撤出辽东半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