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宁条约》是1855年4月18日英国与暹罗王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宝宁条约》是1855年4月18日英国与暹罗王国之间签订的条约

《宝宁条约》是1855年4月18日英国与暹罗王国之间签订的条约

  《宝宁条约》是1855年4月18日 英国 与暹罗王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旨在令暹罗对外贸易自由化。

 

条约的泰文版,书写于 泰国 黑纸书

  签订条约的是五位暹罗全权代表、香港总督及 英国 全权公使约翰·宝宁爵士。

  之前在1826年,暹罗与 英国 间曾签订过另一份条约——伯尼条约,而这份新条约详尽阐述了贸易的规则与规章,并通过创建一个新的进出口系统而使贸易自由化。

  这份条约允许曼谷的外国人进行自由贸易,而对外贸易在之前曾是从重征收的皇家税务课税对象。这份条约还允许了英国在曼谷设立领事馆,保障其完整的治外法权,并允许 英国 人在暹罗拥有土地。简言之,其规章为:

  置 英国 国民于领事裁判权之下。由此,暹罗首次授予了外国侨民治外法权。

  给予英国国民在所有海港自由贸易以及永久居住于曼谷的权利。他们获准购买与租用曼谷附近地方的房地产;即距离城墙四英里以上,但是在距离城市二十四小时行程以下(以本地的小船的速度而算)的地区。 英国 国民还获准凭领事提供的通行证而自由旅行于暹罗内地。

  废除计量税,修订进出口税。

  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税都修订为百分之三,只有两项例外:鸦片免税,但是它们不得售卖给鸦片农场经营者;金银锭也免税。

  无论该税是叫国内税、运输税,或出口税,出口商品只征一次税。

  允许 英国 商人与暹罗人个体进行直接买卖,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扰。

  无论盐、米、鱼在什么时候被认为是稀有物品,暹罗政府都保留禁止这些商品出口的权利。

  尽管这份条约在官方说法上是一份友好与商贸条约,然而它却被宣称为是一份不平等条约,这是因为考虑到 英国 已在与 中国 的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证实了它的武力,暹罗因此打消了任何阻止西方贸易的企图。而在五年前,砂拉越的白人拉者及英国全权公使詹姆斯·布鲁克爵士与暹罗国王喃格劳谈判失败,导致了布鲁克以 英国 的“炮舰政策”来威胁暹罗。这样的事实进一步加剧了暹罗的恐惧。因此对于这份条约的签订,暹罗并未处在一个谈判的位置上。

  《宝宁条约》也最终导致了其他的外国势力来以它设置的规则为基础,签订他们自己的双边条约。比如, 美国 外交使节汤森·哈里斯在去 日本 时,曾在曼谷延迟了一个月。这是因为《宝宁条约》正好完稿了。而之后他只在一些小问题上进行了谈判,就将这份条约转换为了《1856年美暹亲善、商贸及航海条约》。

  《宝宁条约》特别保证了外国势力不会干涉暹罗的国内事务,并允许暹罗继续保持独立。现在,《宝宁条约》被认为具有导致了曼谷的经济的发展的成就,因为它创造了一种能让多边贸易在东南亚自由运作的构架,这样的贸易尤以 中国 、 新加坡 及暹罗间的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