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10月日本与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北京专约1874年10月日本与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北京专约

1874年10月日本与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北京专约

  《北京专约》,又名《中日北京专条》、《台湾事件专约》或《台事北京专约》,是1874年10月 日本 与 中国 清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条约规定: 清朝 承认“台湾‘原住民’曾对 日本 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军出兵是“保民义举”; 中国 给予难民抚恤银十万两,银四十万两购买日军修筑之房舍道路(而非赔偿兵费);日军撤出台湾。北京专约乃为1874年5月份牡丹社事件处理所订。签署人为奕䜣与大久保利通。

  后来日本政府声称,清政府在北京专约中,已经承认琉球是日本属土,琉球人是 日本 属民。清政府则指,琉球乃 中国 属国,北京专约所指之“民”,只是1873年漂流到台湾被原住民出草的小田县(即今冈山县)民,不包括1871年被出草的琉球宫古岛漂民。

  内容

  中日两国在1874年10月31日签订,共有三条:

   日本 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 中国 不指以为不是。

  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 中国 定给抚恤银两, 日本 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 中国 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 中国 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不能再受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