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兰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 荷兰 王国于1859年7月6日( 清朝 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全权大臣
琉球王国:尚凤仪、翁德祐
荷兰 王国:昉·卡佩莱尔(van Kappeler)
主要内容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 荷兰 船只薪水供给
漂流民救助
承认 荷兰 拥有领事裁判权
设置 荷兰 人坟地并保护
琉球国水先案内相关规定
对 荷兰 人薪水提供的相关费用
《琉兰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 荷兰 王国于1859年7月6日( 清朝 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全权大臣
琉球王国:尚凤仪、翁德祐
荷兰 王国:昉·卡佩莱尔(van Kappeler)
主要内容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 荷兰 船只薪水供给
漂流民救助
承认 荷兰 拥有领事裁判权
设置 荷兰 人坟地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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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琉球国与荷兰王国于1859年7月6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琉兰修好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