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清政府与 葡萄牙 王国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条约原存于中华 民国 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写明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不过,条约中中国亦保留了 葡萄牙 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 中国 同意的权利。此为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

1887年之中葡北京条约

  自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 葡萄牙 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 中国 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 葡萄牙 与 英国 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的 英国 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劻和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 葡萄牙 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中国同意葡国“永居、管理澳门”,但未经 中国 同意 葡萄牙 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该条约亦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 葡萄牙 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1、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中国保留了 葡萄牙 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 中国 同意的权利。

  2、 葡萄牙 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3、 葡萄牙 取得领事裁判权。

  4、 葡萄牙 人可享 中国 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敎堂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