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17日签订的《乙巳条约》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17日签订的《乙巳条约》

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17日签订的《乙巳条约》

  《乙巳条约》,又称《第二次日韩协约》、《第二次韩日协约》、《日韩保护条约》、《乙巳保护条约》、《乙巳五条约》《乙巳勒约》等,是 朝鲜 王朝(时称大韩帝国)和大 日本 帝国于1905年11月17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1月17日为日方提出条约并认定的日期,但韩方认定为11月18日,因当时韩国皇帝高宗并不同意此条约而未用印,此一日代表 韩国 人的风骨)。

  此条约规定由日本掌握大韩帝国的外交权、在大韩帝国设置统监府等。由于韩国认为这是在 日本 人用武力勒逼下签订的,且当时高宗并不同意用国玺印,而是由五位内阁大臣代为取出国玺后用印,所以韩方又称该条约为“乙巳勒约”。《乙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 韩国 正式成为 日本 的保护国,也就是事实上的殖民地。

   日本 国政府及韩国政府欲巩固两帝国结合之利害共通之主义,至认 韩国 富强之实为止,以此目的,约定左开条款:

  第一条

  日本国政府今后可由东京外务省监理指挥韩国之对外关系及事务。 日本 之外交代表者及领事可保护在外国之 韩国 臣民及利益。

  第二条

   日本 国政府对韩国与他国间现存条约之实行担当完全之任。 韩国 政府今后非由 日本 国政府仲介,则不得缔结有国际的性质之任何条约或约束。

  第三条

  日本国政府使其代表者,置统监一名于韩国皇帝陛下之阙下。统监专为管理外交相关事项,驻在京城,并有亲自内谒韩国皇帝陛下之权利。日本国政府于韩国各开港场及其它 日本 国政府所认必要之地,有置理事官之权利,理事官在统监指挥之下,执行属于从来在 韩国 日本 领事之一切职权,并为实行本协约条款,掌理一切必要事务。

  第四条

   日本 国与 韩国 间现存之条约及约束,除抵触本协约条款者外,总继续其效力。

  第五条

   日本 国政府保证维持 韩国 皇室之之安宁与尊严。

  右列名之人,名受各本国政府之相当委任,记名调印于本协约,以为证据。

  光武九年 十一月十七日 外部大臣朴齐纯

  明治三十八年 十一月十七日特命全权公使 林权助

  大韩帝国的五位内阁大臣(学部大臣李完用、外部大臣朴齐纯、军部大臣李根泽、内部大臣李址镕、农商工部大臣权重显)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 韩国 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乙巳五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