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4年英荷条约》(英文:Anglo-Dutch Treaty),又称《伦敦条约》,新加坡有人译为《盎格鲁-荷兰条约》,是在1824年3月17日, 英国 与 荷兰 在伦敦签订的条约,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两国在东南亚马来群岛的贸易与势力范围的纠纷。此条约大致上影响了后来 马来西亚 与印尼二国领土的范围,也决定了 新加坡 往后的命运。
经过多次的谈判后,于1824年5月17日,《英荷条约》在 英国 首都伦敦签定。签署条约的代表,英方是乔治·坎宁和Charles Watkin Williams-Wynn;荷方是 Hendrik Fagel 和 Anton Reinhard Falck。
条约内容共17条,可分三大部分:划分势力范围、贸易规定、偿还债务
划分势力范围
荷兰 收回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抗议,承认 英国 对 新加坡 的占领。
英国 收回对荷兰占领勿里洞岛的抗议,承认 荷兰 对该岛的占领。
荷兰 不可在马来半岛建立殖民地,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
英国 不可在苏门答腊岛建立殖民地,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
荷兰 答应交出在 印度 的所有据点和权益,及将马六甲及其属地交给 英国 。
英国 答应交出在苏门答腊岛上的全部据点及产业(其中包括在明古连马尔堡的一间工厂),及将明古连交给 荷兰 。
英国 不可在 新加坡 海峡以南的岛屿建立据点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这些岛屿包括廖内群岛、林加群岛。
所有的领土,产业交换将于1825年3月1日生效。
任何一方退出条约,其主权将由另一方接手,同时任何一方不得将其领土移交给其他势力。
双方同意以马六甲海峡和 新加坡 海峡为英荷两国势力范围的分界线。
贸易规定
双方的商船可以进入对方属地,需付双方商议好的固定费用。
除了马鲁古群岛的香料贸易外, 荷兰 不可垄断在马来群岛的贸易。
荷兰 终止与雪兰莪的锡米协定。
双方不可阻碍对方与任何地方势力进行贸易。并合作消灭活跃于马来群岛的海盗。
双方在 印度 ,锡兰,马来群岛进行任何贸易有特别优待,并考虑将来降低关税。
偿还债务
荷兰 需付10万英镑于 英国 ,以清除债务。
《英荷条约》签署后,并非全部得到履行。 英国 、 荷兰 之间的关系也非马上和缓,在当时 英国 官员的报告及 新加坡 发行的报纸中,还是可以看到讨厌 荷兰 人的句子。
这点双方都有履行。二国以此条约各自发展殖民地。但在1824年-1874年间, 英国 并不重视在马来群岛建立殖民地,而是把注意力放在与中国的贸易上,并于1841年1月25日占领香港。当时 中国 由满清统治。
荷兰 并没有降低关税,也只消灭自己势力范围内的海盗,并未与 英国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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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24年英荷条约》是在1824年3月17日由英国与荷兰在伦敦签订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