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80年代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18世纪80年代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

18世纪80年代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

  《联邦党人文集》或称《联邦论》、《联邦主义议文集》(英语:Federalist Papers),是18世纪80年代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这些文章最早连载于纽约地区的报纸,之后在1788年,首次出版了合集,书名为“联邦党人”(英语:The Federalist)。此书主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

 

《联邦党人文集》一个早期版本的封面

  《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包括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他们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麦迪逊常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并且担任了第四任美国总统。汉密尔顿是宪法会议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代表,并成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约翰·杰伊则是美国首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文集中,大多数文章是由汉密尔顿执笔的,麦迪逊也对文集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杰伊因为患病,只写了5篇文章。

  文集的第10篇和第51篇通常被认为是文集中最有影响力的两篇作品。其中,第10篇文章提倡建立一个强大的共和国,并包括了各党派的讨论;而第51篇则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文集第84篇也非常重要,因为这篇文章与后来的美国权利法案有着重大的联系。

  1787年10月27日,联邦党人文集终于在纽约市的三家报纸上发表,其分别是:《Independent Journal》、《New-York Packet》和《Daily Advertiser》。当时,作者们的写作速度非常快,通常在一周之内就会以普布利乌斯的笔名发表3到4篇新的评论。汉密尔顿同时也鼓励纽约地区以外的报纸转载这些文章。而事实上,在那些关于宪法草案发生辩论的州,汉密尔顿等人的文章也被当地报纸所登载。

  此后,由于这些文章受到广泛好评,作者们开始考虑更为稳定的发表方式。1788年1月1日,纽约的J. & A. McLean出版社宣布将把文集的前36篇文章作为一个合集出版,该合集在当年3月2日出版,取名为“联邦人”(The Federalist)。之后,新的文章仍在各家报纸陆续发表。4月2日发表的联邦党人第77号文是在报纸上刊登的最后一篇文章。5月28日,第一期合集之后发表的49篇文章又被收入第二期合集出版发行。在77号文之后的8篇文章也在日后再次被登载在报纸上。

  值得注意的是此后的一些出版物。1792年出版的法语版文集中,署名普布利乌斯的集体作者宣称这些文章的作者是纽约州公民MM·汉密尔顿和麦迪逊·E·Gay。1802年乔治·霍普金斯在美国出版的文集以同样的方式注明了作者名称。当时,霍普金斯也希望在每篇文章上注明具体的作者名字,但是汉密尔顿坚持不署名的原则,因此三位作者在具体分工上的关系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

  首次署名每篇文章具体作者的文集出版于1810年,在这次的出版中,汉密尔顿提供了一份执笔者名单,并注明两册文集由汉密尔顿编辑。1818年,Jacob Gideon出版的新版本中列明了麦迪逊提供的执笔者名单。两份执笔者名单在数篇文章的作者归属上有着矛盾。

  目前,联邦党人文集中73篇文章的作者身份已经较为明确。其余的12篇文章存在争议,而最新发现的一些证据表明麦迪逊有可能是这些文章的真实作者。汉密尔顿在其与政敌阿龙·伯尔进行决斗前的数日,首次公布了文集的具体执笔者名单。在这份名单中,汉密尔顿是其中63篇文章的作者(其中有3篇与麦迪逊合著)。这也是1810年出版的文集中具体执笔者名单的依据。对此,麦迪逊并没有立即提出质疑,而在1818年的新版本中提出了另一份名单。在这份名单中,麦迪逊主张自己是29篇文章的作者,而且他指出“两份名单的差异只是因为汉密尔顿匆忙地完成了备忘录。”汉密尔顿名单中比较明显的一个错误是将文集第54号文归于杰伊名下,而事实上杰伊是第64号文的作者。这也部分证明了麦迪逊名单的可信性。

  此后的学者们对存在争议的12篇文章进行用词频率和写作风格的统计分析,而几乎所有的分析结果都表明这12篇文章的作者是麦迪逊。

  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经常将《联邦党人文集》作为关于美国宪法制定当初的起草过程的立法资料来使用。但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联邦党人文集的尊重程度也遭到了很多非议。早在1819年,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在著名的麦卡洛诉马里兰州一案的判决书中指出,“该文集的作者所表达的观点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应该得到人们极大的尊敬。这些作品的价值是不可超越的。但是,在把作者们的观点运用于我们的政府运作的实际问题的时候,法官必须保留对其修正适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