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三妥协(英语:Three-Fifths Compromise)是1787年美国南方与东北方在美国制宪会议中达成的协议。妥协将奴隶的实际人口乘以五分之三,以作为税收分配与美国众议院成员分配的代表性用途。此妥协是由与会成员詹姆士·威尔森和罗杰·谢尔曼所提出。
反对奴隶制的与会成员一般希望只计算每个州的自由居民,但另一方面,支持奴隶制的与会成员则希望能够实际计算奴隶的人口。因为奴隶不能投票,奴隶主将因在众议院和选举人团的代表增加而得到好处。最终对计算“其他所有人口”的妥协是将实际数字乘以五分之三,相对于原方案可降低蓄奴州的势力,而提升北方的地位。
五分之三妥协规定在美国宪法的第1条第2款第3节中: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五分之三的比例,或称“联邦比例”,对内战爆发前之蓄奴州选民比例相对过高的政治事务产生重大影响。举例来说,如果席次是由自由人口数所分配,那么1793年南方蓄奴州在众议院本应分有33席的代表,而其却分得了47席。1812年,蓄奴州有76席而非59席;1833年则是98席而非73席。结果,在内战爆发前的这段时间,南方人主导了总统选举、众议院议长人选和最高法院。
历史学家杰瑞·威尔士曾推测,若去掉蓄奴州多出来的选票,那么杰佛逊将会输掉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还有“密苏里州将不实行奴隶制……杰克逊的印地安人迁移政策将无法通过……威尔莫特但书将会禁止在从墨西哥赢来的领土上实行奴隶制……内布拉斯加法案将无法通过”等。
然而,其他的历史学家批评威尔士的分析太过简单。举例来说,虽然五分之三妥协可以被看成是有利于南方州份(因其普遍有较多的奴隶人口),但是康乃狄克妥协倾向对于北方的州份有利(因其普遍规模较小)。这使得新宪法得以满足这些局部利益的平衡。
1865年,内战结束和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通过废除奴隶制之后,五分之三条款失效。后来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2款取代了第1条第2款第3节。它明确指出“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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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87年美国南方与东北方在美国制宪会议中达成的协议:五分之三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