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宪法法令(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是英国法律,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国会下议院、加拿大国会上议院、司法体系等。1982年,加拿大立法将英属北美法更名为当前名称,同时加拿大正式将修宪权从英国“收回”。
序言中首先宣布三个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加拿大省组成联邦。
1867年宪法法令(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是英国法律,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国会下议院、加拿大国会上议院、司法体系等。1982年,加拿大立法将英属北美法更名为当前名称,同时加拿大正式将修宪权从英国“收回”。
序言中首先宣布三个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加拿大省组成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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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67年宪法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