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令格式1、律令格式

1、律令格式

成文法分为律、令、格、式,四者各有侧重并构成和谐整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新唐书》卷56《刑法志》)。 律最为稳定、重要,是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依据。唐初根据《开皇律》制定了《武德律》。贞观时太宗命房玄龄等重加删定,成《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 (651)长孙无忌等上《永徽律》,内容基本与《贞观律》相同。永徽四年(653)上《律疏》30卷,这就是流传到后世的《唐律疏议》,它是我国保存最 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共有《名例》等12篇500条。(《唐六典》等均记载为500条,而《宋刑统》却称502条。学术界多认为这两条是后来增补 的)名例律为总则,规定全律通用的刑名和通例。其余11篇分别规定各种犯罪的处罚。
令,是各级官府应该遵行的规章、制度。唐朝曾多次 编令,已知《永徽令》有27篇,共30卷,包括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律职员令、内外命妇 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 令、丧葬令、杂令,总计1546条。唐令已经不存,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旧唐书》以及其他文献中。日本仁井田广泛搜集中国古代文献,并参 考本国依据唐《永徽令》编成的《养老令》,汇集《唐令拾遗》一书,复原或部分复原唐令715条。后日本池田温又做《唐令拾遗补》。
格,是经过整理汇编的皇帝的制敕。永徽二年在编成律12卷、令30卷、式40卷“颁行天下”的同时,“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 《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旧唐书》卷50《刑法志》)此后几经修订,垂拱元年(685), “以武德以来垂拱已 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 (《唐会要》卷39《定格会》)神龙元年(705),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后敕,把制敕对律令、式的补充和修改,另编为新 格和格后敕,便逐步形成了禁防条例与具体办事条例并存的局面,格的内容扩大了。完整的唐格今已不存,敦煌文书中的《散颁刑部格》等保留了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是政府机构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唐朝最早的《贞观式》20卷,分尚书省二十四司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监门宿卫、计帐等33篇。 唐式的佚文散见于《唐律疏议》、《唐会要》等书中。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残卷保留了较多的“式”的文字,内容是关于水利设施的利用和管理细则。
唐朝法律基本上是刑法典,但是其中蕴涵着民事法律规范和有关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内容,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这种现象不是说唐朝民事纠纷偏少,而是说明唐朝像其他朝代一样,约定俗成的“礼”和习惯法、家族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