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玉带的使用制度唐代玉带的使用制度

唐代玉带的使用制度


关键词:;玉带;使用制度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59-03

玉带,即饰玉的腰带。作为古代官场礼服的重要组成部分,玉带在正式的冠服制度体系中具有等级、礼仪功能。自唐代至,都对其有严格规定,以带板的质地、纹饰、数不同来表示官员品级的高低。从出土及传世的玉带来看,一条完整的玉带应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系玉所用的革或丝绸制成的带,古称;二是结扎在玉带一端或两端、形如圭状的尾;三是佩带所用的带扣;四是镶订在带身中间位置的片状牌饰,古称。从唐代开始玉带的使用便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一直到明代,玉带都是官职身份、地位高低的标志之物。
一、文献中关于唐代玉带使用制度的记载
《新唐书》载:“至唐高祖,以赭黄袍、巾带为常服。腰带者,垂头以下,名曰尾,取顺下之义。一品、二品以金,六品以上以犀,九品以上以银,庶人以铁……亲王及三品、二王後,服大科绫罗,色用紫,饰以玉。五品以上服小科绫罗,色用朱,饰以金。六品以上服丝布交梭双绫,色用黄。六品、七品服用绿,饰以银。八品、九品服用青,饰以石。”[1]《唐会要》记:“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敕,三品已上,服大料绫及罗,其色紫,饰用玉。五品已上,服小料绫及罗,其色朱,饰用金。六品已上,服丝布杂小绫、交梭及双,其色黄。六品七品饰银。八品九品石。”[2]这里都只提到三品以上官员袍服可以饰玉,并未规定将玉用于带上。贞观年间带制没有变化,故高祖、太宗两朝,金带最为高级,以玉为在制度中尚不得见。
唐高宗显庆元年(656),长孙无忌等奏,“其后以紫为三品之服,金玉带十三;绯为四品之服,金带十一;浅绯为五品之服,金带十;深绿为六品之服,浅绿为七品之服,皆银带九;深青为八品之服,浅青为九品之服,皆石带八;黄为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铜铁带七”,[3]这里对各品级官员佩用何种材质的以及用数量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玉最早见于唐代冠服制度,此后,玉才正式出现于我国古代职官正式的冠服体系中。上元元年(674)又制:“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带。四品服深绯,五品服浅绯,并金带。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并银带。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并石带。庶人并铜铁带。”[4]
开元二年(714)敕:“百官所服带及酒器、马衔、镫,三品以上,听饰以玉,四品以金,五品以银,自余皆禁之”。[5]
唐肃宗上元元年(760)敕:“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带十三。四品服深绯,金带十一。五品服浅绯,金带十。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并银带,九。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并石带,九。庶人服黄铜铁带,七。”[6]
唐德宗贞元七年(791),“令常参官复衣绫袍,金玉带”。[7]据《新唐书》载,“文官五品以上及两省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日参,号常参官”。[8]《唐六典》记,“常参官(谓五品以上职事官、八品已上供奉官、员外郎、监察御史、太常博士),供奉官(谓侍中,中书令,左、右散骑常侍,黄门、中书侍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通事舍人,左右补阙、拾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9]供奉官是泛指侍从皇帝左右的近臣,是供职场所在宫廷之内的官,“是否为供奉官主要决定于其供职场所是否在内廷而不是品秩的高低”[10]。很显然,除了三品以上官员可佩金玉带以外,这个由品秩高低悬殊的职官因为日参皇帝而客观上成为的“常参官”,亦能佩用金玉带。
由以上关于有唐一代玉带佩用制度的文献梳理可知,自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开始,玉带才正式出现于唐代职官正式的冠服体系中。且关于数只有唐高宗显庆元年及唐肃宗上元元年有明确规定“金玉带十三”,而关于玉上纹饰的使用不见提及。其余都只规定三品以上官员可以以玉饰带,但并没有关于数、纹饰等方面的详细记载。
二、唐代玉带的具体使用情况
玉带在唐代作为级别很高的朝廷用玉出现,除了其自身被规定的等级、礼仪功能外,关于它在当时社会中的其他具体使用情况,从历史记载中亦可窥得一斑。综合文献记载来分类,唐代玉带的功用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认识。
1.职官冠服之用
这是玉带最初、最基本的功用,上文已经述及。
2.皇帝赏赐官员之用
五代孙李彦芳家藏“靖破萧铣时,所赐于阗玉带十三胯”[11]。
唐穆宗长庆元年(821),“易置镇、魏守臣,元卿诣宰相深陈利害,并具表其事。后穆宗感悟,赐白玉带”[12]。长庆元年十二月,李光颜为忠武军节度使,“穆宗御通化门临送之,赐锦彩、银器、良马、玉带等物”[13]。长庆三年(823),“新除江西观察使李绅为户部侍郎。绅既罢除江西,上令中使就第赐玉带”[14]。
唐文宗太和三年(829),李载义“斩级数有功,贼平,诏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赐白玉带,示殊礼”[15]。
唐懿宗咸通十年(869),徐人作乱,张允伸“进助军米五十万石,盐二万石,诏嘉之,赐以锦彩、玉带、金银器等”[16]。
唐昭宗天复三年(903),“上令礼部尚书苏循传诏,赐全忠玉带”[17],“甲子巳时,车驾出凤翔,幸全忠军。全忠素服待罪,泣下不自胜,上亲解玉带赐之”[18]。
上述事例中,李靖、杨元卿、李光颜、李绅、李载义、张允伸、朱全忠等人被赏赐玉带时官职均在三品及三品以上,符合制度。
3.外国进贡之物
贞观六年(632),于阗王尉迟屈密“遣使献玉带,太宗优诏答之”[19]。
唐德宗贞元初,“(朱如玉)使于于阗国,得大一、玉珂五副、玉枕一、玉带胯、靴带胯各三百具……[20]。
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吐蕃使论乞髯献马十匹、玉腰带二条,金器十事、牦牛尾二”[21]。
宝历至太和,吐蕃“再遣使者朝……所贡有玉带、金皿、獭褐、牦牛尾、霞、马、羊、橐它”[22]。
唐文宗太和元年(827),“吐蕃使论牡大热进国信、金银器、玉腰带及马等”[23]。
4.大臣供奉朝廷之用
唐宪宗元和十年(815),“王师讨淮、蔡,诸侯贡财助军,进银七千两、金五百两、玉带二”[24]。
文宗太和元年(827),王播“自淮南还,献玉带十有三、银碗数千、绫绢四十万”[25]。
5.持带者转赠他人用
李入朝,“文与属僚二人皆饯,赠二人以佩刀、玉带,而不及文”[26]。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义武军有大将为孝忠委信者谒晟,晟乃解玉带以遗之”[27]。
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幽、镇复乱,(李)闻之,素服以令三军……又以玉带、宝剑与牛元翼”[28]。
唐武宗时,“刘稹平,德裕以定策功进太尉,时敖草其制曰:‘谋皆予同,言不它惑。’德裕以能明专任己以成功,谓敖曰:‘陆生恨文不迨意,如君此等语,岂易得邪?’解所赐玉带赠之”[29]。
唐昭宗乾宁四年(897),“(朱)瑾引麾下走沂州,刺史尹怀宾不纳,乃趋海州,刺史朱用芝以其众与瑾奔杨行密,行密迎之高邮,解玉带以赐”[30]。
6.乐舞装扮之用


“高宗尝内宴,太平公主紫衫、玉带、罗折上巾,具纷砺七事,歌舞于帝前。”[31]
“玄宗又尝以马百匹,盛饰分左右,施三重榻,舞《倾杯》数十曲,壮士举榻,马不动。乐工少年姿秀者十数人,衣黄衫、文玉带,立左右。”[32]
这种玉带或仅为装饰之用,并不具备等级标志功能。
三、出土及传世唐代玉带的形制
现有考古工作中所获的完整唐代玉带实物标本,主要有两部分,1970年和1987年分别出于西安南郊何家村窖藏、西安西郊丈八沟窖藏,其中以何家村窖藏最为重要。
何家村窖藏出白玉九环蹀躞带一副,玉带九副。这九副玉带为:狮纹白玉带一副,由十三枚方形玉带板、两枚圭形尾及带扣组成,共十六枚,十三;“白玉纯方胯”一副,包括十三枚方形玉带板和两枚圭形尾,共十五枚,十三;穿孔白玉带一副,由九枚半椭圆形玉带板、四枚方形玉带板、两枚圭形尾及带扣组成,共十六枚,十三;深斑玉带,由九枚半椭圆形玉带板、四枚方形玉带板、两枚圭形尾及带扣组成,共十六枚,十三;斑玉带一副,由九枚半椭圆形玉带板、四枚方形玉带板、两枚圭形尾及带扣组成,共十六枚,十三;骨咄玉带一副,由九枚半椭圆形玉带板、四枚方形玉带板、两枚圭形尾及带扣组成,共十六枚,十三;“碾文白玉纯方胯”一副,由九枚半椭圆形玉带板、四枚方形玉带板和两枚圭形尾组成,共十五枚,十三;更白玉带一副,由九枚半椭圆形玉带板、四枚方形玉带板及两枚圭形尾组成,共十五枚,十三;“白玛瑙绞具”一副,包括九枚半椭圆形带板、四枚方形带板和两枚圭形尾,共十五枚,十三。何家村窖藏的这十具玉带中,除去形制较特殊的蹀躞带,其它九幅均为十三。只是除去两件圭形尾及带扣外,的样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十三枚全为方形;另一种由四枚方形、九枚半椭圆形组成。这两种形制都符合唐代玉带十三的用玉制度。杨伯达先生曾认为,“西安南郊何家村出土两瓮唐代窖藏,内含玉带计七副,有15片的两幅、16片的五副,均与显庆时的13不同,这可能反映了盛唐玉带的变化”。[33]看来,杨先生可能是将玉带板数与玉带的数未加详细区分。然而,丈八沟窖藏发现的三幅玉带,均为十二。
传世的唐玉带中,上海博物馆藏乐伎玉带一副,由十一枚方形、一枚圭形尾及带扣组成;大英博物馆藏胡人玉带一副,由八枚方形和一枚圭形尾组成;英国巴斯东亚艺术博物馆藏玉带一副,由十枚长方形和一枚圭形尾组成。这样,唐玉带除了符合制度的十三外,还存在十二、十一、十、八的情况。这说明唐代虽有使用玉带的定制,但玉带的实际规格与文献记载有所出入,或许反映了唐代玉带初创时期的情形。玉带制度自唐始历代沿袭,直至明代才有了一成不变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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