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
宋代统治者为防止官吏利用职权受赇枉法,利用职务之便贪赃自富,对官吏的经济活动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制定了严密的财政管理法规,层层设防,以防患于未萌。
(一)加强财政收支控制
为防止官吏在经济活动中贪赃自富,对全国各州县、各场务的税收,制定了征收比例、减免条件、上交数额及禁约条制。如对夏秋二税的征收,规定在征收前由县 根据一县的人户数、苗亩数、桑田数及应税之物,分别编制夏秋税簿,送州核定后,作为征收二税的控制数,以防各级官吏在税收活动中乘机私敛,法外诛求,中饱 私囊。并规定:“州县于正数之外加量斛面”,“以加耗为名大秤斤两”,或“官容纵公吏巧作名色乞取”,或州县受纳人户税租不即时消簿“抑令重叠输纳,”或 合纳二税妄有增减者,“杖八十,许人告”。凡在法定范围之外私置税场,邀阻商旅,减赳乞觅者,坐赃论。宋代禁约官吏在税收活动中巧立名目,法外诛求的敕令 相当多,目的是防止官吏从中贪赃。
宋代在财政支出中亦加强了预算控制。法律规定:“凡内外支供及奉给驿券,尝赐衣服钱帛,先期拟度, 时而予之。”宋仁宗天圣学徒型聂可儿初,针对京师营造所需费用,多由内侍传旨支取而生弊端,于是下诏:“自今营造所须,先下三司度功费然后给。”宋代对财政支出的预算 控制,包括中央和地方官吏俸给、工程费用、禁军和驻军的各种开支、驿券、尝赐,甚至官府用的簸箕、扫帚,也要按可用期预算出所需钱数,事前拟定数额上报请 领。如此严格的预算控制,反映了宋代防范官吏欺弊的严格程度。
(二)严格财物管理
宋代为防止官吏在官物保管、出纳、纲运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欺占,建立了严密的库务管理制度,制定了严惩不贷的法令。
1.明确仓库管理官吏的责任。宋法规定:各库仓要在敖门置板牌,“书其仓数,年月、监专姓名”。凡开闭仓库,监专必须共同进行,并押记封锁,以防私盗。
2.详定库务账籍制度。宋代为强化库务管理,分类建立了“入库簿”、“钱谷簿”、“出人物料簿”等。如“辄毁匿簿籍,欺隐官物,以自盗论加一等”。详备的账籍制度,既便于对仓库财物的审核,也有利于防范官吏欺弊自贪。
3.领取官物,广用凭由。凭由作为实物依据,在宋代官物领发中广泛使用。为了有效的使用领取官物凭由,宋太宗雍熙时置“三司磨勘凭由司”,“掌在京官物 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复视无虚谬,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即专门审理京师官府财物的领取和报销;凡是各部支邻官物凭由,都要先送 凭由司审核无虚伪欺诈,盖印签署后,才能到有关府库、场务领取财物,这是对支领官物凭由的事前审查监督;支取财物后,再将实际支用数送凭由司核销,这是对 支取财物的事后检查监督。对违犯凭由使用规定的要从重治罪。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诏:“左藏库今后将应支钱物,逐一照验凭由旁贴文给,依限缴申所 属审实,不得别立寄廊单子,”违者徒二年。为防止官员以公差为名,虚报冒领,按官吏职务和公差地远近,发给不同的有价证券。凡“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 出境比较钱谷,复按刑狱,并给券。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券;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券,人本路给驿券;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 司使给馆券,余官给仓券”。凭由的广泛使用,对防止官吏在支领官物中欺诈贪赃起了积极的作用。
4.严格主管钱物官吏的移交手续。宋法规定,凡主管钱物官吏调迁及罢任,都要依“四柱”格式编制钱物“移交清册”。交由后任限一月内核实无误,批书离任。违者杖一百,虽去官不免。此系宋代不易之法。如果“妄作名色,虚破钱物”,由御史台、户部稽考处理。
5.确立了纲运官吏的连保责任制。朝廷从各地征收的钱物在纲运中处于流动状态,更容易流失和被官吏侵吞。为防止官物在运转过程中遭受损失,建立了监押纲 运人的连保责任制。其规定:官府钱物在纲运中如果发生陷落、失散、损坏等情况,监押官吏及干系人,要依《理欠令》的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官吏的连 带刑事责任。以防官吏及干系人在纲运中借机盗隐国家财物。
(三)完善财政审计体制
审计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宋代的财政审计不仅渠道多、分工细,而且审计方法进一步科学化。审计成为宋代倡廉肃贪的有效手段。
1.外部监审。宋初仿唐制由刑部的比部负责勾复中外账籍。但由于审计权悉归三司勾院和都磨勘司,比部的勾复权名存实亡。至元丰改制罢三司,监审之权始归比部,凡内外账籍皆归比部审核,仓库、场务出纳官物,比部定期审查,并稽核百司经费。
2.内部审查。宋初所置勾院及都磨勘司均属三司,因此其审计属于财政部门的内部审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审计作用。三司勾院,“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 谷百物出纳账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即按财政收支主管范围进行分工审查,系三司内部的初审机关。都磨勘司,“掌覆勾三部账籍,以验出入之数”。即专门 对盐铁、度支、户部财政收支账籍进行检查复核,系三司内部会计账籍的复审机关。自仁宗天圣九年(1031)建立文账申报制度之后,因案牍繁琐,事无巨细, 皆报三司磨勘,导致勾院及磨勘司“徒有点算之名,全无复察之实”,“纵有大段侵欺,无由举发”,因循苟且,习以为常。因此,熙宁五年(1072)又别置提 举三司账勾磨勘司,专一点检,成为中央权威性的审计机关。但勾院、磨勘司、账勾司都属于三司内部的事后审计。至元丰改制,审计事宜划归比部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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