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论稿》二十三、北宋漕运押纲人员考述《宋史论稿》二十三、北宋漕运押纲人员考述

《宋史论稿》二十三、北宋漕运押纲人员考述

北宋漕运之盛著称于史,无论是其运输规模,还是其征调范围,都远过于以前诸代,其中仅东南地区漕粮一项,每年就达六百万石以上。在北宋如此大规模的常年漕运业中,存在着一批专门的押运人员,他们直接对漕船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维持漕运的正常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批人员的构成情况、待遇地位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等问题,目前尚无专文论及,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对北宋押纲人员的有关方面略加探讨,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在中国古代大规模的漕运中,由于运物浩大、人船众多,加上航道漫长而又艰险,因此,为确保漕运的正常运行和船物的安全,对水手船工的劳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封建统治者在漕运中组织了一批押运人员,以承担上述任务。以前,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因资料缺乏而不甚明了。唐代建立后,则出现了差充富户押运的记载。在运送过程中如出现损失,例由押运者负责包赔。唐代宗时,主持江淮漕运的刘晏,针对漕运管理不善、特别是对运夫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即:将十只漕船编为一组,称作一“纲”,派押运者一人具体负责监督。又取消了以前差派民户充押运者的办法,改用盐利招募人充“纲吏”,承担押纲任务。此即漕运“押纲”的渊源。

北宋在漕运中沿袭了唐代的“纲法”,仍以纲作为漕运管理的基本单位,所以漕运又称“纲运”。宋初,以十船为一纲,派设押送者一员。但随后因存在押纲者勾结运卒侵盗船物的现象,于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主管东南漕运的发运使李溥乃“并三纲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伺察”。此后,三十船为一纲成为基本定制。

北宋押纲人员的职责和作用,就是监督和管理本纲的人船物,以按时完成运量,并负责其安全,如有差失,则唯其是问,所谓“及其欠折,但令主纲者填纳”。同时,北宋政府赋予他们管束、处罚船夫漕卒的权力,有关法令明确规定,对不服管押者,允许“押纲人及专副以小杖行决”。漕运会格定:诸纲运兵违犯押纲人,杖一百;刺面人违犯本辖官,徒一年,骂者各徒二年,殴者各加二等,配五百里;雇夫违犯押纲官,杖一百,骂者徒一年。可见其职能和性质类似于近代的监工、工头。正是在押纲者的直接催督下,数万劳动者从事着极为沉重的拉牵挽舟劳作。

北宋漕运押纲人员的构成相当繁杂,前后变化也不一样,但大体上主要由以下四类人组成:

1.服衙前役的民户;

2.低级武职将吏军将、军大将及使臣、殿侍等;

3.离任官以及进纳官、铨试不中者等;

4.应募的土人民户。

宋初,漕运押纲人员主要由衙前役人充任,到宋太宗时,低级武职将吏开始部分地取代衙前役人,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以上第三类人不仅数量少,而且也不固定,属于临时补充性的。最后一部分人主要存在于时,人数增加比较快,但存在的时间却不长。总的说来,前两类人是北宋押纲的主要力量。北宋全国漕运中押纲人员的总数虽无明确记载,但通过一些零碎资料或可知其大概。按汴河有漕船二百纲,每纲以三人计算,则汴河有押运人员六百人左右。东南六路押纲的人数,据元?七年的上奏说,有数百人,应不少于汴纲人数。其余北方惠民河、广济河及黄河等处的押纲人数则相对较少。另外,还有各地一些押运上供物品的人员。估计全国押运人员总数应在二千人以上。

北宋初年,在水陆运送官物时,多以服衙前役的民户管押。衙前也是当时差役中最重的一种,由包括一部分地主在内的民户承担。服役者往往因此倾家破产,所谓“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甚至还出现了为避衙前役而改嫁孀母、弃田与人的记载。对宋王朝来说,以乡户衙前押纲,既可省去一笔专门的开支,又比较安全可靠,如有损失,例由衙前赔偿。按规定,衙前役人押纲“满三期,罪不致徒,补三司军将”,所以,他们与军将等往往合称“衙前将吏”。

宋统一后,东南押纲一仍旧制,但民户押纲带来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所谓“荆湖江浙淮南诸州择部民之高赀者,部送上供物,民质不能检御舟人,民破产以偿”。太平兴国六年,宋廷下诏“遣牙将部送,勿复扰民”,诏书所说的牙将,当是包括军将在内的低级武职将吏,而非充役民户。可见从太平兴国六年开始,北宋在长途漕运中已限制使用服役民户。但两年后,宋太宗再次承认“诸道州府多差部内有物力人民充军将,部押钱帛粮斛赴京。此等乡村之民,而篙工水手及牵驾兵士皆顽恶无籍之辈,岂斯人可擒制耶?侵盗官物、恣为不法者十有七八,及其欠折,但令主纲者填纲,甚无谓也,亡家破产往往有之。”为此再次下诏重申:“自今荆湖诸州纲船令三司相度,合销人数,依江淮例差军将、大将管押,其江淮两浙诸州一依前诏,不得差大户押纲”。从以上引文来看,在汴河和东南六路漕运中,宋中央明文规定不许差役民户押纲,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差民户充军将的现象。有关军将的全部情况,由于缺乏详细的记载,尚难以完全弄清。一般认为军将、军大将是低级无品武官。如前所谈,衙前经一定期限后可补为军将,以资鼓励。但事实上还存在着另一种军将,太平兴国九年的一份上奏说,江南押纲皆差税户军将。天圣六年,宋政府又特免雄州归信、容城两县供输户为衙前军将。显而易见,这两条材料提到的军将,不会是低级军官,可能倒有差役的性质。再如:宋仁宗时,舒州运盐,“皖口都盐仓,自来差殿侍、三司军将押纲到彼下卸,本州止差里正军将交纲”,在此就明确地将军将区分为三司军将和里正军将两类,前者属职业军吏无疑,而后者显然不在武职之列。总之,太平兴国八年的诏书规定了在主要漕运线上,不再使用差役民户(衙前、民户军将等),而专用职业性的三司军将、军大将等低级武吏。此后,这些军吏的主要职责就是押纲,其原来的军事意义消失,其隶属关系也在三司(北宋前期的最高财政机关),“发运司占隶三司军将,分部漕舡”,其升迁也由发运司等漕运管理机关向三司保举。除三司军将、大将外,有时还参用高于其级别的使臣、殿侍等武职官押纲,但不固定。上述押纲人员构成的变化,是由于汴河和东南漕运路线漫长,运送粮食等物资的任务又十分繁重,由乡村民户管押效果太差,因此,才改用职业将吏押送。不过,在地方州县和非漕运干线地区,以及地方小规模上供“杂运”中,仍多以衙前役人押纲。宋人对衙前重役的议论,主要指的也是这一部分人。

宋神宗熙宁年间,推行募役法,被长期视作“重难”的衙前役遭到废除,漕运以及其他官府运输中的差役现象基本消失,押纲乃全由武职将吏充任。由于三班使臣冗员很多,而差遣机会较少,于是,在押纲军将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便建议派使臣参加押纲。但三司则以使臣俸禄厚于军将,不免开支过大为由,反对多用使臣。元丰二年,宋政府一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汴河及江南荆湖,“以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差军大将、殿侍”。此项规定行使的时间肯定不会太久,从以后有关史料来看,言及押纲则多提军将之名,可见军将仍为押纲主力,如崇宁五年,刑部尚书王能甫说:“国家仰给诸路,全赖军大将管押……”。

北宋王朝除组织以上专职押纲人员外,还利用地方官替换之际,鼓励卸任回京的官员参加临时性的押纲。早在宋太祖灭蜀不久,便令西川卸任替换官押纲赴京,同时给以奖励,“与减一选,无选可减,加一阶”。不过,这种形式在押纲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采取自愿的原则,而不属硬性规定。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的诏书称:“广南、西川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离任,情愿管押纲运者,并听,仍给驿券。”即在押纲时,给予交通上的便利。天禧二年,又下诏规定,诸路州军参加押纲的替换官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取便别路行”,以防纲运遭到损失。在熙宁变法时,曾下令,多募替换官员押纲。针对因赔累过重而寡有应募者的情况,王安石建议对应募者应提供善舟、壮卒,并及时差遣;对押送风险较大的钱帛纲者再给予优厚补贴。熙宁五年,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在当地响应,“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十减五六”。到宋哲宗元符时,发运司上言:“如无应选募官管押上京,即差押纲使臣、差使、借差(均为下级武官)、大将、军将管押”,说明此时这种方法已难实行了。需要指出的是,官员参加押纲的形式主要存在于价值较高的钱帛纲运中。

在漕运中以使臣、军将等下级军官武吏和卸任官员押纲,显然比民户约束漕卒、管理船物有力得多,因而才取代了服役民户。但在漫长的运输过程中,要想完全避免自然损耗和人为侵盗现象,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出现了损失,押运者除了要按规定赔补一定份额外,重者要展期磨勘(延期升迁)、勒充重役,直至加刑。因此,受罚、赔累的现象屡见不鲜,宋人笔记小说对此有不少反映。如官僚冯京之父买一妾,问其出身,“乃言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又如:王安石夫人曾为安石买一侍妾,也是运米失舟而家产荡尽的军大将之妻,请听其诉:“妾之夫为军大将,部米运失舟,家资尽没犹不足,又卖妾以偿”。所以,逃避押纲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元时,发运司的上奏就称,押纲人常称病擅自离去。于是,押纲人数不足成为一个颇为严重的问题。宋徽宗时,为了补充押纲人缺额,不得不通过招募土人的办法加以解决。大观元年敕称:“诸路纲运押纲军大将见阙及年满纲so62hu运无人差拨,特召募军将,未足见阙及数应诸河纲运窠名,令发运、辇运、转运、拨发、铸钱司下诸州,并依都官法,用家业抵保,召募土人,或衙前吏人充守阙军将,就近管押”。

政和二年,尚书省奏言:押纲不差衙前公人、军人,除使臣、军大将外,“许本路募第三等已上有物力土人管押”。政和五年,祠部员外郎胡献可进一步要求在诸路纲运中招募土人押纲。同时,赔偿处罚规定有所放松。于是,押纲中的雇募成分迅速增加。但在放宽赔损规定以后,很快便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后果,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混入押纲队列,所谓“有物力自爱之民多不应募,惟无赖子弟产业仅存,乃兵梢奸猾者,则旋以百千置产,使亲属应募,遂补守阙进义副尉(即守阙军将),及得管押万硕纲至京,欠一分五厘,计米一千五百硕,才得杖罪。”遂互相勾结,大肆侵盗漕运物资。因此,发运司力主废除招募之法,要求“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补授校尉已上未许参部人,并进纳人管押”。宣和二年,宋廷乃停用招募土人之制。

为补充押纲人数,宋王朝还鼓励进纳官、铨试不中者押纲,“以三年为住,任内无违阙,即与依试中人例,注授差遣”。宣和废土人押纲法后,又对押纲人员的选用做出以下规定:“先大小使臣、校尉合注授人,次校尉以上未参部及未到部人,次非泛补授校尉以上未许参部人,次进纳文武官,次副校尉……”。

北宋押纲人员中除替换卸任官等系临时性兼职外,其余衙前役人、武职将吏及应募土人等,都是专职押运者,而将吏和应募者又属以此为业者。从北宋押纲人员构成的变化来看,大体上经历了这样的趋势:即由差役向雇募过渡,由服役民户而转为职业将吏。

就北宋时押纲人员的待遇而言,乡村上户承担押纲力役的同时,也从封建政府那里获得某些好处,如通过一定期限的押纲劳作,可以出职补官;可以获得坊场酬劳等。使臣、军将及应募土人,则是宋朝专门雇养的押运者,他们除了领取报酬外,还通过押纲获得向上爬的资格,而且也可取得其他方面的实惠,如在纲运中,可以挟带贩运私货,享有一定的免税特权,所谓“汴河纲船久例附载商货入京”,沿途不得检点。事实上,他们还常常通过克扣劳动者工钱甚至侵盗漕物,牟取暴利,如“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虽有严刑峻法,此类现象却从未消失。到北宋末,还出现了押纲者自买千石大船,“名装官物,十分揽载私货”的现象。但总的说来,在北宋一代,“押纲”对大多数押运者而言还是害大于利,所以,从来被视为“重难”、“畏途”。

综上所述,押纲人员是北宋漕运中直接的监督管理者,他们的成分由宋初的役人逐渐过渡为职业军吏和雇募人。押纲者既受封建统治者的驱使、压迫,又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奴役。

(原文发表于《中国史研究》199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