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各类矿产品的社会需求
(一)宋代中央财政中的几项金银收入
宋代中央财政中的金银收入,大体上是从各路上供、商税收入、禁 榷专利收入、矿冶岁课、二税收入等渠道得来。宋代关于各类收入的单独记载较多,但综合性的记载极少。我所见到的既有总额、又分列细目的记载只有一条,记录 了宋神宗熙宁后期中央政府的金银收入,载于《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至二九。这条记载共有五组金银数字。
我在《宋代“山泽之入” 矿课时间考》一文中曾推断“山泽之入”这组数字是熙宁七年至熙宁十年间某一年统计的数字。根据同一推理,上述其它四组的金银收入数字也应该是在相同时期统 计的,因此,我把反映的时间限定为熙宁后期。另外,《宋会要辑稿补编》中也收人了这五组金银数额,只是字句稍有不同:“税租之入”为“租税之人”,“税总 收之数”为“岁总收之数”,个别数字也稍有差异。
五组收入中有四组收入来源明确。“税租之入”是指从私田夏秋二税和公田收租中收入的 金银数;“山泽之入”是指从金银矿产地收上的岁课;“诸路上供之数”是各路上供中央钱物中的金银数;“赋入之数”是指中央在茶盐酒贸易、买扑、市舶、人中 博籴买卖等方面获得的金银数额,其中,入中博籴买卖收入金17071两,收入银1120258两,是构成赋入的重要来源。而“税(岁)总收之数”一组数额 来源不明,其下还分列了“在京”、“诸路”和各个路的数额,将这些数额加在一起,正与“税(岁)总收之数”相符。可知,“诸路”数额在这里是单门别类列出 的,并不是各个路数额的总和。另外,从标题含义上看,这组数字应该是其他四类金银收入的总和。但是,原文中这组数字既不排在最前面,也没被列在最后面。而 且将其他四组数字累计后得出的结果,仍与这组数字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税(岁)总收之数”到底指何种收入,本书还没有能力加以分析。那么,就其他四组数 额看,当时,中央政府一年的金银收人主要来自各路上供和入中博籴买卖这两项,银的收入各自都在一百万两以上。因此,下面主要对这两项金银收入的变化情况作 一考察。
1.宋代上供银额及其与银产地的关系
在北宋初期的上供收入中,银已是主要物品之一。陈傅良曾提到:“国 初上供随岁所入,初无定制,而其大者在粮、帛、银、钱。”至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始将此前收入最多的某一年银额确立为上供银纲,自此开始有了 固定数额。但两宋期间的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此,陈傅良有一个粗略的比较:“大中祥符元年,三司奏立诸路岁额。熙宁新政增额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 下,率一路之增至十数倍。至今为额。”将他的说法与现存史料记载相对照,除南宋时期上供银额降低外,其他时期的发展趋势大致上是相吻和的。
以上材料中,北宋太宗、真宗、神宗三朝和南宋度宗一朝有全国上供额的记载,仁宗一朝有南方各路(广南路除外)的记载,其余时期均为某一路或几个路的零散 记载。从北宋时期的各个记载看,上供银额在宋真宗时期首次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宋仁宗至神宗时期南方各地数额有增有减,江南东路、江南西路、福建路增加了, 两浙路减少了,而荆湖南路和荆湖北路则减少甚多。因此,从宋仁宗到宋神宗时期,上供银的增长速度并不快,陈傅良曾提到:“上供增额起于熙宁,虽非旧贯,尤 未为甚,崇宁三年十一月始立上供钱物新格,于是益重。”这段话还是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不过宋神宗以后至崇宁三年以前,上供钱中的银额比例并不 是固定不变的,仍然时有增长。宋哲宗元{;占五年四月,处、台、婺、衢等州银坑兴发,户部就提出:“逐州应管合发上供及无额官钱,并就截应副买银上京”, 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宋徽宗崇宁三年制定了上供钱物新格以后,上供银额大增,加之银价上涨、缗钱贬值,上供银额开始成为民间百姓难以承受的重负。例如广南东 路和福建路这两大产银地区,“自崇宁以来岁买上供银数浩瀚,陪备搔扰,民力不堪。”福建路“逐年二十七万两数,并系于五等税户配买取足”,比神宗熙宁二年 的二十万两增加了三分之一。这一数额一直持续到时期才于建炎三年下诏岁减三分之一。又如宣和六年以前,每逢大礼年,各路转运司要用“有额上供和买银 四十万两到阙应用”。而这一数额又在常年上供的银额之外。总的看,北宋时期上供银额呈逐步增长的趋势,至宋徽宗时期达到顶点,这时的上供银征收数量已超出 了人们所能承受的程度。
南宋上供银的记载虽然相当零散,但总起来看,各地上供银额大都逐渐减少。例如泉州,宋高宗时,为其他四州代纳 22000两;宋孝宗时,共交纳(包括为其他州代纳)24000两;宋宁宗嘉泰三年时,为其他四州代纳的数额已减少到15600两;宋宁宗嘉定十三年,仅 本州交纳5236两。广南东路的上供银,在北宋徽宗时期为1.50000万两;到建炎三年减少了三分之一,为100000两;到宋孝宗淳熙年间,除广州上 供银额不详外,其余1;州府只纳34300两;到宋理宗后期,全路14州府上供银应纳42887两,上供金15两,但“各郡皆欠上供纲,而英、连、韶、 雄,其欠甚夥”。福建路也是如此,经建炎三年减额后,绍兴元年,建州、.南剑州又获准减额;到南宋后期,福建路每年上供银仅68741两。其中建宁府(原 建州)上供银为9754两,与绍兴元年21606两相比大幅度下降;而南剑州则从绍兴元年的33081两减至6370两,下降幅度更大。此外,从宋孝宗淳 熙六年正月“蠲夔州路上供金银”的情况看,南宋时期上供银的交纳地区恐怕也比北宋时期减少了。
因此,从总体上看,北宋时期上供银额是逐年增长的,到宋徽宗崇宁三年立上供钱物新格后达到顶点。南宋从高宗时期起逐步回落,南宋末期的上供银额与北宋末期的上供银额差距较大。
在两宋交纳上供银的活动中,可以发现以下两个较普遍的现象:
第一,宋代交纳上供银的地区往往是盛产银矿的地区。例如龚明之在《中吴纪闻》中记载:郑景平“为人刚正不诡随,范官有廉声”。他曾任饶州知州,“到官未 半岁,拂袖而归。先君与公厚善,因问其故,答日:天子命景平为郡守,当以抚字为职,乃不得行其志,今日须金几百两,明日须银几千两,枯骨头上打不出也,景 平后世要人身在”。又如前面提到的宋哲宗元{;占五年四月将处、台、婺、衢“逐州应管合发上供及无额官钱,并就截应副买银上京”的银子,也是来自于上述四 州兴发的银坑生产中。廖刚于政和六年(1116)在京师上《投省论和买银札子》中也提到:福建路上供银额为二十七万两,其中“南剑独抱四分之一,正为本州 多银场之故”。吴泳任广东转运使时,说得更为明确:“然银场则不可罢,盖无此场,则银两无所从买。”除了史料记载外,现代考古发现也有印证,王雪农、赵全 明在《“连州上供银伍拾两”银铤》一文中提到:冀东卢龙一带发现一枚银铤,其特征与已出土的北宋时期的银铤相同。这枚银铤两面錾字,正面錾刻三行二十一 字:“连州元鱼场买到二年/分上供银伍拾两/专知官唐莘”,反面錾刻两行七字:“始字号/匠人廖昌”(注:银铤上文字为竖行,本人以“”作为文中换行处标 记)。连州元鱼场的创置时间虽然尚未见到记载,但宋徽宗元符年间,当地的银矿开采已达到高潮,银价每两只有六七百文,朝廷在这里置场买银以充上供,沿袭岁 久。南宋以后,交纳上供银逐渐成为连州难以承受的重负。上述银铤的发现,确凿地说明宋代一些银矿产地除交纳岁课额外,还肩负着完纳上供银的责任。
金矿区也有此类交纳上供金的职责。例如,广南路经略安抚使司“用钱兴置邕州填乃等洞金坑,每年采买金三千两上供”。元丰四年(1081),由于金坑产金“微细”,宋神宗下令“罢岁贡金”。
第二,宋代常命产银州郡代替其它无银或少银地区输纳上供银。如宋高宗时,吴顺之知连州,“连故多坑冶,旁郡上供银率取给焉”。而福建路泉州“自南渡后, 泉为台、信、建昌、邵武四郡代输银二万二千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宋宁宗嘉定十三年,在知州nnux快递查询真德秀的申奏下,为四州代纳之银才由各州自行认解,泉州上供 银额减为五千二百三十六两。此外,汀州也是代纳上供银之地,因“地有坑场,银货易得,不宜蚕桑,衣赐难办”,因此朝廷令汀州每年上供银一万三千两,其中包 括代建昌、抚州输上供银六千六十五两,建昌、抚州则以绵绢等拨付汀州。“后二郡背约抵逋,而州代输银如故”,宋孝宗时,知州江埔奏免代纳,得以减额六分之 五,仅代纳一千余两,加上本州上供银额,共纳七千九百四十五两八钱三分五厘,这一数额一直持续到宋亡以前。
从以上材料来看,宋代的金银产地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交纳上供金银的重要源泉之一,因此,矿场的开采活动兴盛与否对上供金银的数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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